申请人:珠海舒伯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29632号“SRM POWER ME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0398号商标、第15522173号商标、第12类第789347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五、八)相冲突的“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杯架;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五、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9810号商标、第5376723号商标、第15036731号商标、第15522359号商标、第2722114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上述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车辆底盘;摩托车;车轮;车轮毂;小型机动车;后视镜;陆地车辆发动机;自行车”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车辆底盘;摩托车;自行车;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轮毂;小型机动车;车轮;后视镜”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汽车;摩托车”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摩托车;汽车;陆地车辆引擎;小型机动车;自行车”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5.引证商标七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现为“汽车;摩托车;电动汽车;陆地车辆推进装置”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杯架;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放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自行车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RM”,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行车车胎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杯架;自行车打气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自行车车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