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英博物馆托管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554718号“大英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47087号、第22464976号、第1418908号、第8079959号、第8079960号、第8079967号、第22466686号、第224647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五、六、八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15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英博物馆相关介绍、在先判决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六、八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和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九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