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栖花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1833918号“栖花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栖花里”商标在第 3 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已注册多件并经使用宣传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22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在树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芦荟(植物);干花;鲜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其余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植物;芦荟(植物);干花;鲜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