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彩丽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0日对第68139992号“岭尚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842153号“联塑领尚”商标、第14177016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4178438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6350120号“领尚生活 LESSO HOME及图”商标、第32765130号“领尚好品”商标、第42126851号“领尚”商标、第55591989号“领尚汇”商标、第55592201号“领尚里”商标、第55602128号“领尚亲子广场”商标、第55602143号“领尚欢乐广场”商标、第60287800号“LESSO领尚”商标、第60290025号“LESSO 领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背景及其品牌发展情况;
2、申请人公司及其“联塑”系列品牌所获荣誉、行业排名等情况;
3、“LESSO领尚”系列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4、“LESSO领尚”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5、“LESSO领尚”系列商标产品销售范围、销售收入、纳税额等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2年11月0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岭尚雪”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