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11040号“UI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IRN 68411040

阅读:99836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来英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对第68411040号“UI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05447号、第10917692号“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来英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对第68411040号“UI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05447号、第10917692号“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在全国多数地方的大型购物商场均有引证商标一的广告信息或“UR”品牌专卖店,引证商标一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知悉申请人的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巧合,纯属恶意抢注,有违《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2、所获荣誉;3、纳税证明;4、相关新闻报道;5、宣传证据;6、全国店铺列表及产品照片;7、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商标注册证;8、版权登记;9、在先异议和无效宣告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马鞍扣栓;带凳手杖;小山羊皮;公文箱;工具袋;单肩包;男士手提包;皮包;旅行用鞋袋;信用卡包(皮革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针织服装; 皮衣; 羽绒服装; 鞋; 帽; 袜; 领带; 围巾; 皮带(服饰用)”、第18类“动物皮;书包;钱包(钱夹);旅行箱;旅行包;运动包;皮制家具套;皮制带子;伞;手杖”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外观设计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带凳手杖;小山羊皮;公文箱;工具袋;单肩包;男士手提包;皮包;旅行用鞋袋;信用卡包(皮革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马鞍扣栓”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数系其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马鞍扣栓”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马鞍扣栓”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8411040号“UI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IRN 684110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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