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09047号“ALEXANDERMARC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EXANDERMARCUS 65509047

阅读:93097 2025-1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尺码(莆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对第65509047号“ALEXANDERMARC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

  申请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尺码(莆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对第65509047号“ALEXANDERMARC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3177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2946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90629号“MCQ ALEXANDER 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16975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14556号“MCQU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公告;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以及法院判决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ALEXANDERMARCUS”与引证商标一至五“ALEXANDER MCQUEEN”、“MCQ ALEXANDER MCQUEEN”、“亚历山大•麦昆”商标相比较,分别在外文文字构成、呼叫、外文与中文的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MCQUEEN”商标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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