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邦宝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63305551号“HOTNITAC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3444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1935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HAOTAITAI”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且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驰名商标等荣誉证书;“HAOTAITAI好太太”品牌加盟店情况;参展照片、视频;产品图片;门店照片;电商销售情况;慈善捐款情况;申请人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余有斌(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22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龙头;淋浴热水器;浴霸;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2023年4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顺德区邦宝电器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电暖器”等商品上,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3、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注册的“HAOTAITAI”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40件商标,其中包括“惠普酷派”、“华硕智多星”、“贝志高”、“昕米家”、“巧金立”、“石美凌”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HOTNITACI”与引证商标一至三“HAOTAITAI”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以及予以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电暖器;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HAOTAITAI”商标在先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会对本案审理结论产生实质影响。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还申请注册包括“惠普酷派”、“华硕智多星”、“贝志高”、“昕米家”、“巧金立”、“石美凌”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可见其具有一贯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