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37670号“史侬比SNUUN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史侬比SNUUNBY及图 78637670

阅读:137549 2025-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春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4日对第78637670号“史侬比SNUUNB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556834号“史努比”商标、第14194654号“史努比”商标、第52393254号…

  申请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春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4日对第78637670号“史侬比SNUUNB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556834号“史努比”商标、第14194654号“史努比”商标、第52393254号“史努比”商标、第72236517号“史努比SNOOPY及图”商标、第46571750号“SNOOPY”商标、第7905759号“SNOOPY”商标、第3822138号“SNOO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SNOOPY”、“史努比”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知名卡通形象名称权和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其注册申请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SNOOPY”、“史努比”系列商标已成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第4263486号“SNOOPY”商标、第4263491号“史努比”商标、第255997号“SNOOPY”商标、第835759号“史努比”商标、第253508号“SNOOPY”商标、第833711号“史努比”商标、第255883号“SNOOPY”商标、第7906135号“史努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五)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花生漫画》作者介绍、著作权登记证书、在美国出版的图书资料、著作权及商标转让合同;2、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3、网络搜索关于《花生漫画》、史努比、SNOOPY及其作者的介绍资料;4、相关许可情况介绍资料;5、《史努比全集》图书资料;6、史努比、花生动画片的相关媒体报道;7、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8、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牙用研磨剂”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空气除臭剂;维生素制剂;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十、十一核定使用在第16类“面巾纸;书;印刷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在第9类“CD播放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衫;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史努比”与“SNOOPY”已经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营养补充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消毒湿巾;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医药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营养补充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消毒湿巾;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在“医药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营养补充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消毒湿巾;卫生巾”商品上,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我局仅就争议商标在“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评述。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八至十五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对“SNOOPY”、“史努比”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知名卡通形象名称权和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实质上是基于“SNOOPY”、“史努比”作为商品名称、卡通形象名称和电视节目名称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当该相关名称已经在衍生商品上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其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已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获得充分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鉴于在“医药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营养补充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消毒湿巾;卫生巾”商品上,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领域内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卡通形象名称和电视节目名称,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的注册应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SNOOPY”、“史努比”商品名称、卡通形象名称和电视节目名称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药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营养补充剂;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一次性消毒湿巾;卫生巾”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78637670号“史侬比SNUUN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史侬比SNUUNBY及图 786376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45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