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42255号“XLMF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LMFB及图 81242255

阅读:59034 2025-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且民320***********3457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42255号“XLMF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58253号“XLMFB及图”商标、第76654968号“XLMF…

  申请人:王且民320***********3457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42255号“XLMF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58253号“XLMFB及图”商标、第76654968号“XLMFB及图”商标、第76667186号“SHLMEX及图”商标、第76672272号“SHLMEX及图”商标、第76650355号“SHLMEX及图”商标、第4551731号“SHLME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申请人主观为善意,并非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认证证书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便携式头灯;探照灯;路灯;日光灯管;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81242255号“XLMF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LMFB及图 812422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3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