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星牌厨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91615号“星牌厨电GA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750227号“绿斯达GSTAR”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