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华药业(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23881号“浙华医学营养 ZHE HUA MEDICAL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特殊的寓意和设计理念,在医药领域形成鲜明的品牌识别体系,其作为具有第二含义的独创标识,完全符合显著性与可注册性要求。商标局已在相同类别(第5类)核准申请人注册包含“浙华”核心要素的多件商标(注册号:79793791、78136170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了很高知名度,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而唯一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