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飞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朗文(天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59148号“ANDA TRAIL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49698号“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卡车拖车、卡车、拖车、拖车连接器、电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电动三轮车、独轮手推小车、轮胎、运载工具用履带(拖拉机型)”商品上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车、拖车(车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卡车、拖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ANDA”与引证商标“ANDA”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