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244124号“Karp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rpor 78244124

阅读:61729 2025-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4124号“Kar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2706号、第19268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4124号“Karp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22706号、第192687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681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蚂蚁金服宣传报道、蚂蚁金服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申请商标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截至2024年12月27日止,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arpor”与引证商标三“Karpotech”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维护;网络服务器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地图绘制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78244124号“Karp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arpor 782441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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