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48294号“M-B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BOT 84648294

阅读:70275 2025-1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贸泽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48294号“M-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8081号“M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

  申请人:贸泽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元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48294号“M-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8081号“M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释义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BOT”为一种加密货币名称的缩写,或为一款智能机器人名称的缩写,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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