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00821号“殊•宫SHUGO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殊•宫SHUGONG及图 66000821

阅读:40741 2025-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辜国强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峥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66000821号“殊•宫SHU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渝北区殊宫珠宝首饰经营部”成立于2020年5月18日。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

  申请人:辜国强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峥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66000821号“殊•宫SHU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渝北区殊宫珠宝首饰经营部”成立于2020年5月18日。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且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抖音、微信、微博账号截图;网店截图;电视专访照片;公司铜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6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3年2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申请人并未明确引证商标注册号,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通过抖音、微信、微博、淘宝店等将“殊•宫SHUGONG及图”商标使用于发饰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殊•宫SHUGONG及图”商标几乎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创作来源予以说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头发装饰品”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殊•宫SHUGONG及图”商标在先使用的发饰等商品或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密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并达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程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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