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38113号“水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201668号“滴水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复审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我局决定在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撤销该决定。根据二审法院判决我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174332号重审第000000081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我局决定引证商标在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经纪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滴水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