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锦田钓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原名义:威海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22425号“锦田攻守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义已由威海锦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威海锦田钓具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026643号商标经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在第28类商品商标不予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