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69829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31698295

阅读:154353 2025-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纽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9829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8329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3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纽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9829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18329号决定,于2025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6日至2024年0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品牌市场影响力,从未停止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服装销售发票、设计服务费发票(购买方:申请人);

  2、平台交易记录;

  3、交易单据照片;

  4、实体店面图片;

  5、相关物料照片、推广礼品照片;

  6、活动照片、宣传页照片、名片照片、朋友圈相册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真实的证据链,无法单独或共同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其他案例。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相框边条;风铃状装饰品;非金属标示牌;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家养宠物窝;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窗帘环”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07月1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且其中证据1体现的是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证据2并未显示完整平台页面,不能确定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发布,且订单内容多为未翻译的外文,视为未提交;证据3-6均为未体现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也非商标直接使用证据。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169829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316982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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