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官玉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80796号“掖城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074375号“掖城人家”商标、第62590454号“掖城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评字[2024]第0000254821号、商评字[2024]第000028194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宣告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