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威武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威武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4期《商标公告》第67347657号“德高雨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高雨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屋顶用沥青涂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7763号“DAV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灰浆”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第33062538号“德高防水”、第9611009号“派丽德高”、第14236986号“派丽德高PAREXDAV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水泥;石膏”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德高”二字,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于“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商品上的“德高DAVCO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作评述。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德高”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47657号“德高雨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