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利安·罗密欧·安东尼·戈舍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47467号“BUDDY BUD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3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油炸土豆片;果冻;食用果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奶昔;无酒精蛋奶酒;奶茶(以奶为主)”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生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汤浓缩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