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鹏泽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56109号“鹏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3070533号“鹏泽 PZ”商标、第15724622号“泽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