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儿荣
委托代理人:广州百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周儿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7644266号“IIAKF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IAKFI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眉笔;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第44274135号“AK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香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44266号“IIAKFI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