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顺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独行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3日对第58996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97643号“MONCLER M及图”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991914号“MONCLER及图”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991913号图形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件;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相关销售资料;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在先案例;国图检索报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的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不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商品销售页面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熊葛军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商品上。2022年11月6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类;帽类”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MENGKOUNING及图”、“M NOIER”、“蒙口宁 MENGKOUNING”等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申请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