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福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6642号“FG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8208号商标、第59453798号商标、第53764603号商标、第538853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585164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第58516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撤回注册申请,第559273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