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06969号“牛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3639829号、第74479366号商标已被驳回,第42963297号、第15721203号、第15721150号、第29237583号、第1104766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7448415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