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帝兹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画布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829437号“OTZM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6905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无效宣告中裁定无效,当前现已失效,申请人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