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越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4217号《关于第58715987号“新南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2023)京73行初70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7690995号“南洋 憧憬里 FINE AND WISH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依法撤销,已不构成58715987号“新南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301群组上与第53118824号“南洋茶室 KAKI KPI EST. 19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南洋”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文字“南洋茶室 KAKI KPI EST. 1950”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三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301群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4301群组“备办宴席;饭店”等服务上,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301群组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4302群组服务上,由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4302等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依法撤销,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4302群组服务上已无权利障碍。
我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5113093号“南·洋·茶·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57633931号“南洋鱼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会议室;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会议室;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