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连珍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湛蓝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05845号“湛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967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20日至2024年0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餐厅”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长期处于闲置未使用的状态,严重占用了商标公共资源。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许可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许可人门店照片及菜单;
3、部分收款截图及点菜单。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30日由重庆讴凸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7年0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汽车旅馆”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02月20日。经核准,于2021年07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湛蓝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05月2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表明,被申请人授权湛江市赤坎区陈有武饮食店(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证据2、3为单方自制证据、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厅”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