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50566号“君王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君王汤 68050566

阅读:96736 2025-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我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度未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68050566号“君王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全国食品行业知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

  申请人: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我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度未来(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7日对第68050566号“君王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全国食品行业知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申请人“汤王”系列商标是申请人重要的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早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汤王”二字与申请人企业紧密相联,是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06991号“汤皇”商标、第4931747号“汤王”商标、第3206987号“汤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明显系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变造,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系列,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侵犯了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1、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所获荣誉、证书;3、中国调味品协议出具的函;4、在先案件裁定、判决;5、广告宣传相关资料;6、引证商标档案;7、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被申请人现有商标体系有关,并不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自2022年申请商标后,便一直在持续地对商标进行宣传使用,争议商标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熟知和青睐。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判决、“君王汤”及其他品牌使用情况及荣誉等。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在第29类浓缩汤汁、肉汤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异议审理决定准予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汤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有关条款中体现。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于部分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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