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YDROSUN MEDIZINTECHNIK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437H号“wI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1404号商标、第12441425号商标、第3763009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0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wIRA”与引证商标三中字母“WIRA”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医疗以及兽医用仪器和器械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矫形用物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用物品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