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168543号“7LOMEW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7LOMEWE 54168543

阅读:173755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落维有限公司(外文名义:LOEW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转让人):陕西奇米洛商贸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受让人:西安纾沁羽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54168543号“7LOMEW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

  申请人:落维有限公司(外文名义:LOEWE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转让人):陕西奇米洛商贸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受让人:西安纾沁羽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对第54168543号“7LOMEW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90385号“LOEWE”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30385号“LOEWE”商标(第2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及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90385号“LOEWE”商标(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服装、手提包”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LOEWE”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LOEWE”在先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LOEWE”品牌的介绍材料;

  2、审计报告书、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3、产品销售单、报关单、产品照片、电商平台上的产品销售信息等材料;

  4、广告协议书、发票、媒体报道等材料;

  5、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行政、司法裁决书材料;

  我局向争议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争议商标受让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围巾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0月20日止。2025年3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由被申请人转让至西安纾沁羽服装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和仿皮、旅行箱和手提箱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LOEWE”商标经过使用在服装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靴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摹仿,损害其合法利益。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腰带、围巾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7LOMEWE”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另,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4168543号“7LOMEW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7LOMEWE 541685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1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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