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59479号“Weixinbu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Weixinbuy及图 12959479

阅读:44523 2025-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锐德凯卓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易拓优品网络贸易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秀平) 申请人因第12959479号“Weixinbu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563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锐德凯卓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易拓优品网络贸易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秀平)

  

  申请人因第12959479号“Weixinbu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563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马秀平提供的授权书、店铺产品上架审核通过记录、产品销售订单统计表、网络店铺产品展示、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8月07日至2024年08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婚纱;4.游泳衣;5.内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围巾;2.鞋(脚上的穿着物);3.帽子(头戴);4.袜;5.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在中国大陆市场存在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1.授权书、店铺产品上架审核通过记录、产品销售订单统计表;

  2.网络店铺产品展示信息截图;

  3.产品照片。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补充提价了网站访问信息、域名出售信息、网页截图、域名查询结果、百科介绍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5年1月16日。2025年6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4年8月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原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婚纱;游泳衣;内衣”商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仅能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店铺产品上架审核通过记录仅能证明商品的上架信息,无法佐证商品的实际销售;产品销售订单统计表为自制证据,缺乏订单快照等有效证据相佐证,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据2网络店铺产品展示信息截图系未经翻译的外文证据,且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据3产品照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综上,原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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