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飞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30882号“炉三郎 LU SAN 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945961号“炉三郎 LU SAN LANG”商标已注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