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俞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0076号“华威照明 HUV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6862号、第45672956A号、第18828582号、第32025902号、第43989758号、第67251455号、第18828581号、第76452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单据、宣传栏、注册证、宣传手册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