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策聿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领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55988号“鹅天地E TIAN 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98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1243号“鄱湖贡 POHU GONG及图”商标、第82528587号图形商标、第38563716号“鄱湖贡 POHU 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