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褚复钱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褚复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301880号“帝舵DID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舵DID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水果采摘用具(手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8号“帝舵”、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钟;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钟;表”商品上的“帝舵TUDOR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帝舵TUDOR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该件商标中文“帝舵”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01880号“帝舵DID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