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37016号“RUN YOUR WAY NB NEW BAL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8、3509类似群组上的注册申请,仅对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会计服务进行审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24780号“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第23663438号“NEW BAILANCENS”商标、第10301199号“BALANCE 3000”商标、第20671495号“柏澜姿 BALANCE”商标、第60854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寻找赞助;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会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会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