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25717号“SkinMed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二、申请人已在先获得第43718212号“SkinMedica”商标注册,该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一致。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SKINMEDICAL”近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