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倚行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7499号“大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14607号“大折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权利待定,恳请贵局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最终确定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已发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