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多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4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9670号“B BIMOTA及图”商标、第19405909号图形商标、第782356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图形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