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奔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5731号“INTERESTING 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6312号“首沃 SW SHUOWO”商标、第49205732号“SYV”商标、第77164077号“SW SWCORP”商标、国际注册第1351152号“S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