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50140号“健赫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90630号“健赫”商标、第45190128号“健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为闲置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护发素;洗发剂;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头发造型用制剂;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素;洗发剂;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头发造型用制剂;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发素;洗发剂;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头发造型用制剂;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