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成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和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受让人):山西匡盾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杨小兵)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72069306号“中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杨小兵在8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2件商标,明显超出经营需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伙同代理机构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名下商标挂在网上进行销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意图明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
2、标标库、猪八戒平台销售商标情况;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备案名单中标星(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信息;
4、微信聊天记录;
5、猪八戒平台商标交易信息及商标公告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将自己的商标挂售在商标交易平台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为了自己使用,被申请人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将争议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合同订单、收据;
3、产品照片;
4、被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出库单、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申请人在质证中还提交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转让情况、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代理人电话沟通录音。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杨小兵于2023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窗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7月13日。2024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1、《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