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染梦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31461号“染梦 D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58863号“HIP DREAM”、第39967422号“TROPICAL DREAM”、第34659209号“众梦家纺 HOME TEXTILES THE DREAM”、第1932375号“DREAM BED”、第20707508号“PIGGY DREAM”、第15798937号“梦美知 DREAM PILLOW”、第41732190号、第41716119号、第41740058号“DREAM LEADER”、第30475205号“SALTEDFISH DREAM”、第64794060号“DREAM ZZZ”、第20612001号(第24类)、第20612001号(第25类)“LOVE TO DREAM”、第19787955号“DREAM NS M及图”、第76904536号“DREAM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一正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
2、引证商标十五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ream”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十二至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DREAM”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十二至十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十、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第24类“被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五、九核定使用的第20类“枕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婴儿睡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十二至十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十、十二至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考虑到引证商标十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