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态度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92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32443号“H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22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95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4)第2178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拍卖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