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PRIMOR 66991806

阅读:112155 2023-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第一电力(日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萨尔瓦马塔尔通用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晟迈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异议人第一电力(日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萨尔瓦马塔尔通用贸易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991806号“PRIM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第一电力(日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萨尔瓦马塔尔通用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晟迈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异议人第一电力(日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萨尔瓦马塔尔通用贸易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991806号“PRIM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IMOR”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音频视频接收器;天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0927243号“PREMIER”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7756号、第3901301号“PREMIE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答话机;电熨斗;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991806号“PRIM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PRIMOR 669918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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