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平静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平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471652号“CNKE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NKEER”指定使用在第9类“感应器(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6946号、第25246753号“CLEER”、第14686945号“CLEER AV”、第64755964号“CLEER ARC”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式耳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纤维光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71652号“CNKE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