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00082号“京喜奶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35695号“京喜多屋”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已转让予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00042号“京喜快递”商标、第53897324号“京喜小铺”商标的注册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与这两件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8693号“京喜窖坊”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