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3588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4069号“京喜 JX”商标、第36895440号“京喜 JX”商标、第51772812号“京喜窖坊”商标、第51788378号“京喜仓”商标、第51770749号“京喜帮”商标、第32586641号“京禧”商标、第35637412号“京禧堂”商标、第16932291号“鲸喜”商标、第8497301号“惊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受让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人为同一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七、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六现为在“医疗按摩; 医疗保健; 医疗辅助; 理疗; 医疗护理; 芳香疗法服务”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现为在“餐厅; 饭店;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酒吧服务”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按摩;动物清洁;配镜服务”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准使用的“园林景观设计;养老院;医疗按摩”等有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按摩;动物清洁;配镜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